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政治责任问题不行复议和诉讼
发布日期:2023-02-13 00:12
【裁判要旨】行政处罚决议的内容也只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执法制裁,而差池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小我私家权利提供救援。蔡亚平的投诉是一种反映意见的政治权利,执法应予掩护,但对于省广电局而言只具有为行政处罚提供立案线索的意义,省广电局既没有针对投诉的要求启动相应行政处罚法式的执法责任,也没有对蔡亚平的小我私家权利提供救援的执法责任;除执法尚有特别划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能解决的只是执法争议,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政治责任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都不能举行审查,本案中省广电局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属于执法特别划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审查的问题;虽然省广电局对蔡亚平的投诉作了回复,但回复的主要内容是对蔡亚平寻求权利救援渠道的释明,而且没有就投诉事项作出带有裁决性的处置惩罚,差池蔡亚平的权利义务发生执法上的影响。
【基本案情】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委托署理人徐守斌、郑悦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事情人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省广播影戏电视局,住所地郑州市纬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景春,局长。委托署理人梁莉,河南省广播影戏电视局办公室事情人员。被上诉人蔡亚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上诉人河南省广播影戏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因蔡亚平诉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省政府的委托署理人徐守斌、郑悦琛,上诉人省广电局的委托署理人梁莉,被上诉人蔡亚平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蔡亚平于2010年9月26日、10月19日、11月2日三次向省广电局投诉,称河南电视台DV视察播出的《警员违章态度强硬》节目侵犯其名誉权,并导致其所在的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对其作出四项处置惩罚,要求省广电局对河南省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举行查处,并将效果书面见告其本人及学院;要求省广电局责令河南电视台与其学院联系取消对他的四项处置惩罚,并赔偿其精神宽慰金、名誉损失费等。2012年7月3日,蔡亚平以省广电局对其投诉事项未推行查处职责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豫政复决[2012]586号行政复议决议,认为凭据《信访条例》,省广电局已组成不作为,责令省广电局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蔡亚平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置惩罚。
省广电局于2012年9月13日向蔡亚平回复称:“经认真观察,由于河南电视台没有您反映内容的节目播出带,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讲明您反映的关于节目内容自身存在问题,我局难以判断您所反映的问题切合《广播电视治理条例》的相关划定,因此,我局无权对您反映的问题举行行政处置惩罚,建议您向有关司法机关寻求民事掩护。”(以下简称回复)蔡亚平不平,于2012年9月28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打消省广电局的回复。
省政府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本案被诉豫政复驳[2012]8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议书》。该决议认为,省广电局对蔡亚平投诉所作的回复未侵犯其正当权益,不影响其权利义务,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决议驳回蔡亚平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蔡亚平不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讯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依《广播电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划定,省广电局作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有对蔡亚平投诉内容的观察处置惩罚职责。(二)蔡亚平的投诉本质上是提请省广电局推行其法定职责进而掩护蔡亚平正当权益的申请。
(三)省广电局的回复正是推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系针对特定人蔡亚平且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详细行政行为,该职责是否依法推行,是否推行到位,直接关系到蔡亚平的正当权益及获解围济的法式,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划定,讯断打消省政府[2012]8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议。
省政府不平一审讯断,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省政府[2012]8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议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切合法定法式,应予维持;(二)一审讯断应予打消。首先,投诉属于宪法例定的品评建议权、申诉控诉权等公民权的领域,对投诉处置惩罚是政治责任和政治效果,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置惩罚,即是否回复,怎样回复,并不直接发生执法效果,因此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执法法式解决。其次,对于投诉后的观察处置惩罚及回复,因投诉并不妥然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置惩罚法式,或经观察后,也不妥然导致对相关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单元的行政处置惩罚,因此回复并差池投诉人发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且不影响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掩护。最后,省广电局在举行观察后,认为无法对蔡亚平反映的问题举行行政处置惩罚,建议其向有关司法机关寻求民事掩护。
这个回复是见告性回复,内容自己未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规模。因此,请求打消原一审讯断,维持[2012]8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议。【上诉理由】省广电局不平一审讯断,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蔡亚平投诉有三项请求,既有省广电局法定职责规模内的事项,又有职责规模外的事项,这类情况既可以依行政执法的要求管理,也可以依信访条例的划定管理,实践中依信访划定管理更有利于事情全面解决,且省政府的[2012]586号行政复议决议也要求省广电局根据信访条例举行管理。因此,省广电局依信访条例划定举行相关的协调处置惩罚事情,只管未能让蔡亚平的满足,但切合执法的划定,属于依法行政。
请求打消原一审讯断,维持省政府[2012]8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议。蔡亚平答辩称:(一)不应以信访处置惩罚法式来解决投诉,投诉的实质是申请行政机关掩护当事人的人身权,不是信访。(二)人的行为可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性质,省广电局的查处行为显着不是刑事与民事行为,那就是行政行为,且是详细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如不查处,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权利的维护。蔡亚平针对省广电局的回复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
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二审讯断】对一审讯断认定的本案事实,各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可是本院认为:(一)省广电局没有为蔡亚平的小我私家权利提供执法救援的执法责任。
我国行政机关能够查处的违法行为,除执法尚有特别划定的以外,只是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所谓的查处法式,就省广电局而言就是指行政处罚法式。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的主要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不是对小我私家权利的掩护。
蔡亚平通过投诉要求省广电局查处的违法行为虽然可能潜在涉及蔡亚平的小我私家权利,但在蔡亚平所要求的行政法式中,电省广局的任务只是通过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不是蔡亚平的小我私家权利。实际上,行政处罚决议的内容也只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执法制裁,而差池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小我私家权利提供救援。蔡亚平的投诉是一种反映意见的政治权利,执法应予掩护,但对于省广电局而言只具有为行政处罚提供立案线索的意义,省广电局既没有针对投诉的要求启动相应行政处罚法式的执法责任,也没有对蔡亚平的小我私家权利提供救援的执法责任。
至于蔡亚平提出的关于省广局责令河南电视台与司法警官学院联系取消对他的四项处置惩罚的,显着没有执法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讯断关于省广电局具有对蔡亚平的小我私家权利提供掩护的法定职责的意见不妥,应予纠正。
(二)蔡亚平对小我私家权利的主张可以而且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式寻求救援。差别的执法法式有差别的任务。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秩序和小我私家权利,对于损害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刑罚或行政处罚举行制裁,而对于受到违法行为侵犯的小我私家权利,被侵权人可以而且一般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执法掩护。
本案中,蔡亚平认为河南省电视台播放节目运动侵犯了其小我私家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式解决。省广电局关于蔡亚平应通过民事诉讼法式寻求执法掩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三)从行政处罚法式的启动不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请求为条件的法式特征看,蔡亚平也不是省广电局对相应违法行为举行查处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机关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请求为条件,而是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在行政处罚法式中,投诉人也不是执法上必须到场法式的利害关系人。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被指控的行政行为有执法上利害关系的人。蔡亚平既然不是省广电局是否查处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也就不具备对省广电局是否推行上述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资格,被诉的行政复议决议以省广电局的行为不侵犯蔡亚平的正当权益为理由驳回蔡亚平的复议申请是正确的。(四)对蔡亚平的投诉是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属于省广电局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妥可能发生政治上的责任,但不发生执法上的责任。
除执法尚有特别划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能解决的只是执法争议,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政治责任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都不能举行审查,本案中省广电局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不属于执法特别划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审查的问题。虽然省广电局对蔡亚平的投诉作了回复,但回复的主要内容是对蔡亚平寻求权利救援渠道的释明,而且没有就投诉事项作出带有裁决性的处置惩罚,差池蔡亚平的权利义务发生执法上的影响。省政府关于回复未对蔡亚平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规模的上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划定,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省政府和省广电局的上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蔡亚平的主张不能建立,应予驳回。
一审讯断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执法和裁判结论不妥,应予纠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划定,讯断如下:一、打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讯断。二、维持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驳(2012)8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议。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蔡亚平负担。
本讯断为终审讯断。二审案号:(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49号 二审合议庭成员:宋炉安 别志定 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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